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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劳模创新工作室管理办法

自然资源部重庆测绘院2020-09-29 10:32:4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院劳模创新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对院青年技术骨干的管理和培养,提高工作室的社会效应,全面多方位彰显劳模精神和全院建功立业的革新创效成果,有力推动院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室组织及管理

第二条 院工会直接督导工作室的创建与管理,组织向上级推荐申报争先创优材料。

第三条 人事处负责工作室人员进出、培训以及考评工作。

第四条 科技与质量处负责工作室创新创效的日常管理,包括督促工作室年度工作计划制定与落实,协助工作室各项活动的组织开展,负责工作室工作经费报销审核,组织开展工作室年度绩效考核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从设备、技术以及等方面积极支持配合工作室各项工作。

第六条 根据工作室人数以及工作室贡献大小,结合院经济效益情况,院每年向工作室投入一定工作经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工作室科技创新项目的实施、技术交流活动开展以及工作人员考核奖励等。工作人员考核奖励纳入绩效工资总额统计,不列入《院经济核算管理办法》核算。

第七条 劳模工作室人员有优先参加外出培训学习和深造机会;岗位竞聘中,在其他同等条件下,劳模工作室人员优先。


第三章 工作室自身建设要求

第八条 工作室实行自主化管理,要建立并不断完善工作室管理细则,并报人事处(工会)和科技与质量处备案。

第九条 工作室要以解决院生产管理的重点难点问题、增强院核心竞争力为目标,积极开展新技术推广应用、职工技能培训等活动;积极推进院科技成果转化,要全面多方位彰显劳模精神以及全院科技人才革新创效成果,带动一批爱岗敬业、勤奋钻研、勇于创新的技能专业人才,为推动我院测绘地理信息科技进步和事业转型升级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十条 工作室应尽力发挥集体智慧,每2年应以工作室名义至少立项一个院级科技创新项目。科技项目申请、实施同院其他科技项目一致管理,项目人员经费由工作室自行核算。

第十一条 工作室应发挥生产技术与经验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组织工作室成员对单位的建设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沟通和协调各生产单位间的技术问题。

第十二条 工作室人员应自觉提高自身素质,及时对自己的科研和生产活动进行总结,不断提高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努力成为院及行业领军人物。

第十三条 工作室人员每2年应在全院开展业务培训或专题讲座至少1次;同时带头人每2年应在省部级以上刊物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每2年必须参加国家或地方重大测绘项目技术设计至少1个。

第十四条 工作室要积极争创重庆市以及国家级劳模创新示范工作室。


第四章 工作室人员进出管理

第十五条 工作室人员由院获得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在职职工、国家及院青年技术带头人(以下简称带头人)组成。

第十六条 带头人应围绕航空摄影测量、工程测量、地理信息系统、制图以及大地测量等几大专业,每个专业各遴选2-3名带头人组成,总数不超过12名。

第十七条 带头人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每2年开展1次评选工作,时间在1月或2月进行。评选工作开展前,每个单位推荐1-2名新增的候选人,与原有带头人一起参加评选。参加评选人员提供近3年来的工作总结和业绩,经科技处与质量处审核后报人事处,由人事处综合参选人员各方面情况后提交院科技委员会评选,评选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创新五个方面,重点考评学术和技术水平。

第十八条  新增选的带头人应热爱祖国,坚持科学发展观,遵纪守法,刻苦钻研业务知识,治学态度强,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十九条 新增选的带头人应符合如下3个基本条件。

(一)必须是在院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二)年龄在40周岁以下。

(三)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条 新增选的带头人在专业技术方面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其相应专业领域具有比较坚实的理论基础和较高的学术水平,近3年撰写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了解或熟悉国内本学科的发展动向,对院内测绘专业技术和科研的发展起一定带头作用。

(二)近3年参加过省、市级和院重大科研项目并取得突出成绩。

(三)近3年主持过国家或地方重大测绘项目和科研项目工程,并在技术方面发挥出较大作用。

(四)在近3年内创造性地解决生产、科研中的技术难题,且水平处于同行内领先地位,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带头人头衔自然取消,自然退出工作室。

(一)违反职业道德或在政治、经济上犯有严重错误。

(二)对出现的重大生产技术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三)不重视新技术、新理论的学习和应用,在学术和技术上明显落伍,起不到带头人的作用。

(四)未按规定完成专业技术人员应参加继续教育的学时。

(五)没达到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

(六)年龄满45周岁的。

(七)未参加年度考核,或者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下档次的。

(八)调出本单位的。

第二十二条 获得省部级(或相当于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在职职工采取自愿原则,可直接进入工作室。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劳动模范自然退出工作室。

劳动模范资格被取消。

没达到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

年龄满50周岁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与质量处及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