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管理办法
来源:自然资源部重庆测绘院 时间:2020-09-29 10:31:07 字体: [ 小 中 大 ] 保护视力色: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全院职工争先创优,加强院对科技项目及科技成果的管理,促进院科技成果转化,提升院科技创新实力,根据国家及上级部门相关规定,结合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包括:科技项目管理、科技成果管理、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科技论文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 在院科技委员会的领导下,由科技与质量处负责科技创新日常工作。
第二章 科技项目分类
第四条 科技项目管理是指对自然资源部、地方以及国家有关部门、院科技项目的管理,具体工作包括:科技项目申请立项、实施、结题、评审等环节的规范和指导管理。
第五条 科技项目按不同的委托主体,分为两类:A类:由院向自然资源部、其它部委、重庆市科学技术局或有关单位申报的项目。B类:根据院发展需要组织的项目(简称院级项目),选题主要以加强能力建设、解决实际问题为指导,重点选择能解决制约生产发展、影响生产效率的技术瓶颈和工艺流程的课题。院每年根据生产效益情况投入一定经费作为院级科技项目经费。
第三章 科技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A类科技项目申报由项目承担部门按委托方的有关要求组织申报材料,申报材料报院科技与质量处审核后提交委托方。获得立项的项目须报科技与质量处备案并通知项目承担部门。
与院外单位合作的科技项目,需经科技与质量处审查,并报分管科技工作的院领导同意。
第七条 B类科技项目由项目承担部门参照《重庆测绘院测绘科技项目建议表》(附件1)格式填写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科技与质量处审核合格后,提交院科技委员会组织立项评审。院每年开展1-2批次集中申报,特殊项目可随时申报。
第八条 B类立项评审由院科技委员会组织,特殊项目也可以邀请院外专家参与评审。评审会上,申报项目负责人根据评审内容要求,对项目立项情况进行详细介绍,评审专家根据介绍情况,填报《重庆测绘院科技创新项目立项评审表》(附件2),院科技委员会根据评审情况确定项目是否立项。
第九条 通过立项评审的B类项目,相应承担部门要根据专家组意见,编制《重庆测绘院科技创新项目申报书》(附件3),申报书经科技与质量处审核后,须报分管科技的院领导签字。
第四章 科技项目组织实施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申报书编制实施方案。A类项目实施方案报项目委托方审批;B类项目实施方案报科技与质量处审批。实施方案必须经审批后方能实施。实施方案是项目验收的主要依据,项目完成的内容不能少于实施方案,指标不能低于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部门应加强对项目组织管理,严格按《重庆测绘院科技创新项目实施方案》设计的路线、计划开展工作,并根据科技与质量处要求上报项目进展、经费使用情况及存在问题。
第十二条 A类项目研究内容原则上不能进行变更。B类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果研究内容发生重大变更,须及时向科技与质量处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工作量变化、经费预算变化等,经科技与质量处审查报院科技委员会处理,后续工作应按相应处理意见执行。
第十三条 B类项目执行过程中如果主要研究人员因故发生变动,或因故不能按期完成,项目因故需要终止,承担部门要及时向科技处与质量处提交书面报告。
第五章 科技项目成果验收
第十四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部门应按项目成果内容整理好全部资料,提交科技与质量处初审,并提交《重庆测绘院科技成果验收申请书》(附件4)。
第十五条 初审合格的项目成果,A类项目直接提交委托方验收,重大的A类项目经院科技委员会复审合格后提交委托方验收;B类项目直接提交院科技委员会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 根据项目性质的不同,验收(复审)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之一或组合方式,具体方式由委托方或院科技委员会决定。
(一)会议验收:采取召开会议的方式,通过听取汇报、观看演示、质询和验收组评议,对科技项目成果进行评价。
(二)检测验收:对照项目申报书、实施方案,现场检验和测试科技成果性能和技术指标,对科技项目成果进行评价。
(三)函审验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对科技项目成果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按照《重庆测绘院科技创新项目验收意见表》(附件5)要求内容对项目进行验收评价。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复审)结束后,验收组应下达验收报告。验收合格的项目,项目组可开展收尾工作。验收不合格项目,项目组必须进行整改,条件成熟后再次提交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科技成果通过验收后,项目组应及时整理项目成果、项目申报书、项目总结等相关资料,将电子和纸质资料同时报科技与质量处审核后存档。
第六章 科技项目经费管理与奖励
第二十条 科技项目经费的开支和使用应符合财务相关规定,并根据国家对不同种类项目的相关规定进行预算和支出。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支出经科技与质量处进行核定,交财务处报销。
第二十二条 科技与质量处根据实施方案和项目实际投入情况下达人员支出经费。为了激励科研人员的科研积极性,将根据项目验收结论及意见,以及项目大小对科研人员进行奖励。
第二十三条 财务处负责科技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科技成果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是指职务科技成果,是利用院物质及技术条件完成的科技成果,其所有权属我院。主要包括两类:
(一)完成了科技成果登记或通过行业专家鉴定、通过验收的科技创新项目等技术成果。
(二)已取得的专利、软件著作权以及作品著作权。
第二十五条 软件著作权、专利申报工作由科技与质量处负责组织完成。各单位要积极组织研发人员加强对生产任务中创新集锦、科技项目成果进行深度研发形成成果,申报获取软件著作权、专利。
第二十六条 研发人员应将获取科技成果的相关总结报告、成果及使用说明等最终材料交科技与质量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院科技委员每年根据科技成果产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因素对科技成果进行评审鉴定,根据鉴定意见按1000元~10000元进行奖励。
第二十八条 我院职工未经院允许,私自泄露本单位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现转让科技成果的,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违反与院的协议,在离职、退休后约定的期限内从事与院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给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将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课题负责人,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
第三十条 为贯彻国家科技体制改革精神,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调动科研人员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共自然资源部党组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提升科技创新效能的实施意见》、《中共自然资源部党组关于激励科技创新人才的若干措施》等部门规章,结合我院实际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科技与质量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归口管理工作,并按要求向院领导和相关部门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情况。
第三十二条 业务处负责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签订和技术合同登记,协助财务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核算。
第三十三条 财务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及作价入股的股份等入账、分配等事宜,并进行项目核算。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产业,以及为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所开展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中,对完成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统称为科技成果转化直接完成人,对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统称为科技成果转化间接完成人。
第三十六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包括:对外转让科技成果获得的转让费;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获得的许可费;科技成果作价入股获得的企业股权价值;我院自行或与他人合作进行产业化或实施形成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获得的收入。
同一项科技成果使用权向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单位、个人转让或许可的,转让或许可收入应当合并计算。
第三十七条 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定价,以双方协议定价为基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在院内网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价格,公示时间为15日。
第三十八条 科技成果以销售、转让、许可等方式转化所获得的收入,在扣除评估费、税费等相关费用后作为院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
第三十九条 从科技成果转化净收益中,提取70%用于对科技成果转化直接完成人的奖励;提取20%用于科技成果转化间接完成人奖励;其余10%用于院成果转化基金,成果转化基金主要用途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院各类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可全部用于奖励。转化收入到账后,必须在当年度内提出奖励分配或使用方案,经科技与质量处会同相关部门审核,报院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院各类科技成果转化净收入分配或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超期后未分配或使用完毕的资金纳入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
第四十二条 院领导作为科技成果转化完成人的奖励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公示内容应包括转化的科技成果名称、奖励分配总金额及拟分配金额占比等信息,在院网站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十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科研人员任职资格评审和岗位考核晋升的重要指标,体现在院《岗位聘用管理办法》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办法》中。
第九章 科技论文发表奖励
第四十四条 院职工向各种技术专业杂志、报刊投递专业论文经录用后,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奖励(未经科技与质量处审查备案的不予奖励)。奖励的对象为论文的第一、第二作者。
(一)在具有EI、SCI、ISTP等国际公认的检索刊物上发表文章者,奖励2000元/篇;(世界范围内可检索核心刊物)
(二)在具有ISSN刊号的刊物上发表文章者,奖励400元/篇;
(三)在具有CN刊号的刊物上发表文章者,奖励300元/篇;
(四)在具有ISBN书号的刊物上发表文章者,奖励200元/篇;
第四十五条 作者应将刊载文章的复印件(pdf)以及word文档交科技与质量处备案。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科技与质量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微信扫一扫添加关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