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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工作管理办法

来源:自然资源部重庆测绘院     时间:2020-09-29 10:20:27     字体: [ ] 保护视力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修订案》和《事业单位工会工作条例》,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工作要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建功新时代,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高服务工作质量,更好满足职工群众美好生活需要。


第二章 组织结构及职责

第三条 工会在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工会设工会委员会、女职工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各单位(部门)设分工会,各分工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各级工会组织任期35年。

第四条 工会委员会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工会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法通过职代会等形式,参与院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三)组织制订工会年度经费预(决)算、年度工作计划,指导分工会开展日常工作。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等活动,发挥工会组织作为党联系群众的纽带作用。

(五)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职工文化生活。管理职工活动室、职工图书室。

(六)关心职工生活,做好职工集体福利。

(七)集体研究决定涉及工会工作的重大事项、大额资金使用、重要荣誉的推荐评选等工作。

第五条 女职工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落实《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精神,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做好女职工“三期”保障。

(二)动员组织女职工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建功立业,提高全院女职工素质,加强女职工工作的组织建设;维护院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和合法权益。

(三)组织开展五一巾帼奖等评选表彰、三八妇女节等活动。

(四)负责院“爱心妈咪小屋”的日常管理及申报工作。

第六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职责。

(一)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按照工会经费独立原则的要求,每年度对工会经费收支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进行审查。

(二)健全工会经费预(决)算执行情况审查监督,工会年度经费收支预算方案须经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通过。年度预(决)算方案经工会委员会议定党委审定后执行。

(三)审查应形成年度(专项)审查报告并由经审委主任签名,审查报告通过院企业微信等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会员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对经费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第七条 分工会职责。

(一)院工会根据内设机构实际情况,下设分工会,各分工会贯彻落实院工会委员会工作部署。

(二)引导分工会职工思想文化教育,组织分工会开展劳动竞赛、技能竞赛、体育活动、文化活动。

(三)征求本单位职工意见建议,落实法定节日福利政策,推荐五一奖章、五一奖状等先进荣誉申报,看望慰问困难职工、生病住院职工。

(四)承担工会委员会安排的其它专项工作。


第三章 民主管理

第八条 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职代会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九条 实行职工代表和会员代表双重身份制,即职工代表同时也是会员代表。职工代表(会员代表)由分工会直接选举产生。职工代表(会员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职工代表(会员代表)实行届内常任制,可连选连任。推选中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同意,分工会的职工有权监督或者撤换本单位的职工代表(会员代表)。因工作部门调整的职工代表(会员代表),各分工会应及时补选调整职工代表(会员代表)。

第十条 职工代表(会员代表)应听党话跟党走,热爱本职工作,关心院的发展;作风正派,群众威信高,自愿参与民主管理,能如实反映和收集职工意见和要求;能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责和义务。

(一)讨论涉及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院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并提出方案和意见。

(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广大职工,如实反映职工合理化建议、意见和要求,征集、整理督促职工代表提案的落实。

(三)审议和批准院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讨论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经单位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四章 工会经费收入和支出

第十三条 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标准为本人工资收入的5‰。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为全体职工工资总额2%的留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

(四)院行政补助收入,院行政按党委会审定后的年度预算费用拨入工会账户。

第十四条 工会独立设立账户,按照规定收缴、上解工会经费,依法独立管理和使用工会经费。工会经费支出,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工会经费支出实行工会法定代表人签批制度。

第十五条 职工教育支出。用于举办政治、法律、科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一)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优秀学员的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15%,最高奖励不得超过800元。

(二)授课人员酬金标准:讲课费(税后)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最高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一般不超过1500元。讲课费按实际发生的学时计算,每半天最多按4学时计算。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一)工会组织职工文化活动所需服装原则上除高档、专业服装采用租赁方式外,人均低于200元的可以配发给职工个人;职工体育活动,可为参赛者购置服装(含鞋子),每两年人均不超过1000元。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大型文体活动需要统一着装的,参赛单位可为参赛者(含领队)购置服装,人均不得超过1000元,且两年内不得重复购置。

(二)工会开展文体活动,确需外请专业教练员、指导员的,其劳务费用控制在2000/人以内;举办文体比赛活动期间需外请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其劳务费支付标准为每半天不超过500/人。

(三)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谁举办谁奖励,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工会举办文体比赛,单项个人奖励最高不超过800元,且获奖者人均奖励不超过400元;单项团体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元,团体奖励由获奖团体享有。开展文体活动不设置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但每年不超过2次。

(四)元旦、春节本单位职工联欢,可购买干果、水果等,如有奖品设置,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人均奖品金额不得超过200元。

(五)工会在主城区或测区内开展文体活动的,因文体活动开展的特殊需要,可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标准早中晚分别按10元、45元、45元标准执行,工作餐费原则上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经单位领导批准到外地参加文体比赛活动的,按差旅费标准报销;由举办文体比赛活动的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按同级财政规定的四类会议标准执行,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

(六)工会可以用会员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每人每年不超过200元的当地(含工作地、居住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会当年会费收入的三倍。

(七)工会组织会员春游秋游应当日往返,范围限在重庆市辖区内,不得到有关部门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春游秋游活动。春游秋游所发生的工作餐、交通费,可参照当地差旅费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第十八条 职工集体福利支出。用于工会逢年过节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等。

(一)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节日慰问品。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节、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春节慰问标准控制在1000元以内,劳动节、国庆节慰问标准分别控制在300元以内,元旦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慰问标准分别控制在200元以内。工会应结合我院外业生产人员分散特点,运用“互联网+工会”技术,采取实物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

(二)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可以发放生日蛋糕或蛋糕券,也可根据我院实际情况采取便捷灵活的发放方式,人均不得超过300元。

(三)工会会员结婚,可以给予1000元以内的慰问金或慰问品(双职工不重复享受本项慰问)。

(四)工会会员合法生育,可以给予500元以内的慰问金或慰问品(双职工不重复享受本项慰问)。

(五)工会会员退休并离岗,可召开座谈会,并一次性赠送价值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六)工会会员生病住院,每次给予不超过800元慰问金或慰问品,且对同一会员生病住院慰问每年不得超过2次。

(七)工会会员本人去世,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其直系亲属(限于配偶、父母、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去世,可以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多位职工同一父母或双职工的,不重复享受本项慰问);工会慰问时可以同时赠送200元以内的花圈等丧葬用品。

第十九条 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奖励。对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巾帼英雄等个人,除按照国家规定政策给予政治待遇和经济奖励外,工会还配套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奖励,奖励金额原则上按上级的奖励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院工会结合工作实际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冬送温暖等送温暖、暖人心慰问活动。慰问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由党委研究确定。


第五章 困难职工帮扶

第二十一条 工会会员本人及家庭因大病、意外事故、子女就学等原因致困时,院工会可给予帮扶、救助和慰问。院工会建立和完善困难职工档案,设立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即“爱心基金”。具体帮扶、救助、慰问标准由院工会根据工会经费和单位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十二条 院工会在重大节日期间做好走访慰问工作。重大节日走访慰问分两个层次进行,院慰问活动在院党政领导带领下,负责对院部分特困职工、劳动模范、技术骨干进行慰问;各分工会负责对本单位特困职工、伤病职工、生产骨干进行走访慰问。


第六章 文体活动

第二十三条 工会应围绕全院工作中心,制订年度活动计划,组织实施全院性的文体活动,建好“职工之家”、管好“职工书屋”等活动阵地。

第二十四条 支持分工会在测区、生产间隙开展特色工会活动,支持分工会开展春(秋)游、登山、篮球、羽毛球、乒乓球等小型兴趣活动,支持分工会举办演讲、征文、摄影、书画等比赛。


第七章 会员会籍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凡符合入会条件的正式职工、院签约合同工、派遣员工均可自愿申请加入工会。入会申请经院工会审批通过,即为会员,其会籍从工会委员会批准之日算起。

第二十六条 工会会员应积极参加工会的各项活动,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好应尽的义务,及时缴纳会费。

第二十七条 会员退会自由。会员提出退会书面申请,经由所在分工会提出,由院工会批准。从退会之日起停止缴纳会费。

第二十八条 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九条 凡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经由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开除其会籍。会员离职,会籍自动取消。

第三十条 在编正式职工退休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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